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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65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组,与住所地浙江省××陶庄镇××北××号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