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君马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马,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村民委员会,王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王君马(曾用名王君茂)。委托代理人刘保庆。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田洪正街668号。法定代表人王蓬勃,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刁小卫,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田王村。法定代理人王武强。委托代理人XX,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恩锋,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立,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安让,男,194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王立之父亲)。委托代理人王淑琴,女,194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王立之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马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洪庆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田王村村民委员会、王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马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君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本院退付原告648元。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孟爱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