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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4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池诉被告商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池,商祥,咸阳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945号原告王雪池,女,194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丽彩怡和人家2号楼3单元801号。被告商祥,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37号内35楼88号。被告咸阳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商祥,该公司经理。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2010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商祥驾驶陕DA17**号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66天。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都大队认定,被告商祥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已承担了医疗费,现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衣物损坏费共计人民币19620元。经询,二被告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咸阳四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一次性赔付原告王雪池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交通费1910元、护理费11770元);二、原告王雪池放弃对被告商祥的诉讼请求;三、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王雪池自愿承担。上述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同意签字或者捺印后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柯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