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雄伟与陈绍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雄伟,陈绍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杨雄伟,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告:陈绍永,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雄伟与被告陈绍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雄伟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雄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雄伟承担。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〇���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