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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鲍旭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旭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姜海斌。委托代理人:杨小芬。被告:鲍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旭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