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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商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计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尹某某、吴某某、邵、张某某等与计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计某某,计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尹某某、吴某某、邵,张某某,尹某某,吴某某,邵某某,黄某某,德清县××矿业××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计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俞某某。原审第三人:德清县××矿业××司,××××里。法定代表人:计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上诉人计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尹某某、吴某某、邵某某、黄某某以及原审第三人德清县××矿业××司(下称三××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窦修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铮和代理审判员沙季超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陈蓉担任记录,于2010年8月4日、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尹某某、吴某某、邵某某、黄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俞某某以及张某某本人,原审第三人三××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三××司现有实际股东十一位,案外五位股东属应当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便于查清本案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通知案外五位股东参加诉讼。同时,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清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窦修旺审 判 员  姜 铮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告)张某某,男,1966年8月25日,德清县乾元镇医院东路52号303室;尹某某,男,1969年1月6日,德清县武康镇下柏村沈家鱼池口44号;吴某某,男,1971年2月14日,德清县武康镇下柏村桥下20号;邵某某,男,1954年1月1日,德清县武康镇下柏村下柏街22号;黄某某,男,1954年7月8日,德清县武康镇下柏村街东15号;计某某,男,1966年12月30日,德清县三合乡朱家村朱家塘19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张某某、尹某某、吴某某、邵某某、黄某某、计某某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尹某某、吴某某、邵某某、黄某某、计某某,其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德清县××矿业××司,其诉讼代理人:(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概括指出发回重审的理由。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德清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窦修旺姜铮姜铮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