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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余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