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余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