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民催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人姓名: 签发日期: 核稿: 会签单位: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打字: 校对: 文号:[2010]金民催字第1343号 封发日期: 公文事由及公文名称: 民事判决书 抄报: 抄送: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民催字第1343号申请人: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法定代表人:黄敦朝。委托代理人:阮怀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DB/0101532766,出票日期2010年5月21日,出票人安徽长江精工电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人帐号49×××01,付款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100000元,收款人合肥双联机械有限公司,帐号23×××68,开户行徽商银行新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1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效成审判员 马开功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