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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玉琴与何宝东、慈溪市金正电器厂等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琴,何宝东,慈溪市金正电器厂,慈溪市金圣电器厂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陈玉琴(系富阳市春江街道富星货运调度室业主),女,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卫,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宝东,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慈溪市金正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代表人:叶凯,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溪市金圣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代表人:岑志强,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琴诉被告何宝东、慈溪市金正电器厂、慈溪市金圣电器厂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