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霞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霞云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浙江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谦。委托代理人徐亦飞。被告王霞云。委托代理人叶建华。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受理原告浙江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霞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简易程序期间,本院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419元,在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口头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4419元,原告一直未补交。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向原告发出交费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载明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七日起,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4419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属于减、缓、免的情形,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浙江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邵永强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马建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