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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其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2010年6月以来,因与被告的矛盾其在外居住,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自行抚养孩子孙梦丹;双方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被告王某承认原告2010年6月以来未回家的,但辩称如果没有共同语言,双方不可能共同生活八年有余,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3日生一女,取名孙梦丹,现小学一年级学生。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庄基,经营过汽车。2010年春节后,原告开始在外居住,偶尔回家,自同年6月以来不再回家。原告在外期间承担了家庭的部分生活费及孩子的部分学习费。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了女儿,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0年春节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坚持离婚之诉。被告亦应注意与原告沟通,及时解决双方的隔阂,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答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