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花金虎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金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新刑初字第002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花金虎,曾用名花金龙,男,35岁,1974年10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3月4日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0)第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花金虎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花金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花金虎与王兵、田兆国(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东一路大蚂蚁网吧外,对被害人高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高某某人民币1200元。赃款伙分挥霍。花金虎于2010年5月19日被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花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同案犯王兵、田兆国的供述及其对被告人花金虎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花金虎劳动教养决定书、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及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花金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抢劫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花金虎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花金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花金虎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花金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花金虎未退赔之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宝霞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人民陪审员 陈妮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