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管惠菊与管全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管惠菊。委托代理人:范建富。被告:管全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惠菊与被告管全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惠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惠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惠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管惠菊负担。审 判 长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