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力军与宁波欧能技术贸易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力军,宁波欧能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143号原告:金力军,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宁波欧能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502-2号。法定代表人:费罗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力军与被告宁波欧能技术贸易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力军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力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金力军负担。审 判 员 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