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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衢民终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池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衢民终字第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某甲。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0)衢柯巡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于198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4日结婚,婚后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1989年3月24日生育儿子池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7月原告外出打工。2009年8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离婚自由是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结婚至今已二十余年,婚姻基础尚好。现原告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事实,且被告池某甲认为与原告感情是好的,并要求与原告和好。可见只要原、被告今后能互相关心,相互理解,增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对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判决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多年来,被上诉人池某甲不积极参加农业劳动,致使家庭生活困难,加上双方脾气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上诉人被逼早上三点就起床去拉菜卖,白天下午每天帮人打半工挣钱补贴家用。被上诉人从2003年开始整天不干活,游手好闲,在外赌钱,还要每月给他一至二百元钱用,还要每天六餐吃酒。上诉人及亲属多次规劝无效,双方从2004年开始分居至今,没有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离婚。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系事实婚姻关系,婚姻基础尚好。被上诉人池某甲仅认可双方从2009年开始分居。上诉人王某要求离婚,但在二审中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且当事人双方年纪较大,如被上诉人池某甲能充分考虑上诉人王某对其存有的意见,积极承担家庭责任,双方改善沟通,夫妻感情尚有一定和好的可能。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