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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1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分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上诉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公司、××深圳公司应否支付张某某延期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二、张某某的工资是否已含奖金,是否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固定支付金额为准;三、××公司、××深圳公司扣除员工旷工工资是否符合规定。一、关于××公司、××深圳公司应否支付延期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双方于2008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该《劳动合同》上均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深圳公司加的盖章,且××公司、××深圳公司对上述《劳动合同》的签名、公章在一审诉讼中表示不进行鉴定,故本院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由于××公司、××深圳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008年4月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造成延期签约的过错在于张某某,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深圳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2008年2、3月二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公司、××深圳公司该项上诉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张某某的工资是否已含奖金,是否应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固定支付金额为准的问题。双方在一审提交的工资条显示的工资数额及工资结构内容是一致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绩效奖)+岗位补贴+司龄(2008年6月起有该项)+补调整(2008年7月至11月数额不等)+伙食补贴(数额不等)。一审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及参照张某某2009年6月前12个月的平均实发工资为4123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公司、××深圳公司上诉主张奖金已计入工资应扣除及工资应以缴纳社会保险金固定支付数额为标准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公司、××深圳公司扣除员工旷工工资是否符合规定的问题。由于××公司、××深圳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考勤表、上班记录及手写考勤均没有张某某的签名确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能证明张某某存在旷工的情形。因此,××公司、××深圳公司扣除张某某旷工工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上诉人××公司、××深圳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何 伟 云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巍(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