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明军与叶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军,叶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朱明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12020914),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叶炳伟,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军与被告叶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军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