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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明军与叶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军,叶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朱明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312020914),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叶炳伟,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明军与被告叶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军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