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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北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韩某,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协勤。被告郝某,无业。原告韩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经常吵架感情已破裂,以后无法一起生活,特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郝某辩称,我认为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开始自由恋爱,2007年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原告于2010年6月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很好,生活过程中偶尔发生争吵属正常现象,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平等和睦的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偶尔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韩某与被告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颖代理审判员 孟 蔚代理审判员 郑立臣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