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中东纺织厂与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中东纺织厂,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吴江中东纺织厂。负责人:高志祥。委托代理人:陈灿涛、黄亚飞。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中东纺织厂诉被告绍兴县永通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以双方正在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中东纺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