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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南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东南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胡某。张某甲为与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伟东适用简单程序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张某甲起诉称,1998年张某甲与胡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东阳市马宅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04年正月争吵之后,胡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过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儿子张智尧某某为平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张某甲负担。张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一本、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胡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张某甲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有效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张某甲与胡某于1998年通过胡某的贵州老乡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东阳市马宅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现就读于马宅小学。双方婚后关系不和,时有争吵,2004年正月争吵之后,胡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过家。本院认为,张某甲与胡某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关系不和。双方未能协调生活中产生的矛盾,2004年正月双方争吵后,胡某某离家出走至今已六年多,从未回家,又不与张某甲联系沟通,更未尽为人妻、人母之责。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张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胡某未到庭,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本院不作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行解决。儿子张智尧某某为平抚养成人,儿子的抚养费张某甲要求由其负担,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由其自行承担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张某甲与胡某离婚。二、儿子张智尧某某为平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张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力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