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玉存与郑方智、袁秀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存,郑方智,袁秀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高玉存,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郑方智,男,61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袁秀莲,女,60岁,汉族,住胶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单新,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存与被告郑方智、袁秀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文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