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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玉存与郑方智、袁秀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存,郑方智,袁秀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216号原告高玉存,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郑方智,男,61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袁秀莲,女,60岁,汉族,住胶州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单新,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存与被告郑方智、袁秀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文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