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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徐学方与曹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方,曹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徐学方。被告: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学方诉被告曹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方撤回对被告曹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80元,合计1,180元,由原告徐学方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绍商初字第1255号原告:徐学方(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109053636),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三江村8-13号。被告:曹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1229481X),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白雀对凤村二组013号。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125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伟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黄茂树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