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仲千与孙仁福、徐从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仲千,孙仁福,徐从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张仲千。被告:孙仁福。被告:徐从芝。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仲千与被告孙仁福、徐从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仲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仲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宁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