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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浦商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季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季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247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季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季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某、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季某某分两次向张某某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2.5%,利息当月付清。季某某支付了2009年12月底前的利息后,本息均未给付。后经催讨,两被告一直未付。张某某诉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季某某、朱某某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原告张某某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二张,证明被告季某某分两次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00元之事实。2、银行打印凭条一份和2008年10月22日张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2009年9月22日现金交付季某某100000元,2008年10月22日张某某向他人借款100000元,后转借给季某某之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季某某、朱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张某某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其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季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22日、2009年9月22日,季某某分两次向张某某各借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现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季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季某某尚欠张某某借款2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率,应视为不计息,但出借人要求支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期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张某某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季某某、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季某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从2010年7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季某某、朱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