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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肖功举与陈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功举,陈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肖功举。委托代理人张正义。委托代理人顾洪荣,建湖县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功举与被告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功举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功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功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功举负担。审 判 长  王正涛审 判 员  唐谊成人民陪审员  杨正銮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修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