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肖功举与陈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功举,陈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124号原告肖功举。委托代理人张正义。委托代理人顾洪荣,建湖县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功举与被告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功举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功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功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功举负担。审 判 长 王正涛审 判 员 唐谊成人民陪审员 杨正銮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修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