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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鑫楠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鑫楠。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0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3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徐明良。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鑫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裘少波、被告人陈鑫楠及其辩护人徐明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鑫楠于2010年2月28日谎称其与妻子离婚需支付补偿费,以借款为由,从张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0元。同年3月7日,被告人陈鑫楠谎称其准备买下妻子在本市武林路的店铺,以借款为由,再次从张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同年3月5日,被告人陈鑫楠谎称其与妻子离婚急需用钱,以借款为由,从冯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同年3月23日,被告人陈鑫楠谎称其母亲出车祸急需用钱,以借款为由,从袁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以上,被告人陈鑫楠实施诈骗三起,所骗取的钱财共计人民币58000元,均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鑫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冯某、袁某的陈述,证人江某、顾某的证言,借条、手机短信照片、银行帐户清单、存款凭条、民事判决书、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鑫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鑫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鑫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58000元,责令被告人陈鑫楠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都琍华人民陪审员  杨燮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