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万事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豪翔箱包有限公司、杭州豪上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万事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豪翔箱包有限公司,杭州豪上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豪迪塑胶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429号原告:嘉兴市万事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新区北区秀加路。法定代表人:陈祥荣,总经理。被告:杭州豪翔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法定代表人:韩文良。被告:杭州豪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圣塘河村。法定代表人:韩文良。被告:杭州豪迪塑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华宁路163号。法定代表人:韩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万事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豪翔箱包有限公司、杭州豪上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豪迪塑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万事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豪翔箱包有限公司、杭州豪上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豪迪塑胶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万事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豪翔箱包有限公司、杭州豪上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豪迪塑胶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