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民辖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临海××××物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海××××物资有限公司,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民辖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上诉人临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为与被上诉人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达××)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0)湖德商初字第4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针对中汇××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被告中汇××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已超过法定15天的期限,据此不再审查该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中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汇××上诉称,本公司收到原审法院寄送的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是在2010年7月3日,第二天系双休日,故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于第三天即5日才收看到,并于16日提出管辖异议,然17、18日又是双休日,因此寄出异议书被顺延到19日星期一。由此可见,本公司提出本案管辖异议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基达××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9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日期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等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被告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即答辩期间,可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本案从原审法院向中汇××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该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证据材料看,中汇××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基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是2010年7月3日,中汇××提出管辖异议书并交当地邮政机构寄出是7月19日,而18日是星期日。由此推算,中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时间并没有超过法定15天的答辩期。原审法院的裁定,不符合以上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剥夺了中汇××依法享有的管辖异议权,应予以撤销。为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以及原审法院因未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实质审查,本案的管辖应按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案件移送中汇××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清县人民法院(2010)湖德商初字第438-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天蔚审判员 辛 坚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