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某,深圳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上诉人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公司)、深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程某某提起上诉称,1、是港××公司的车队长曹吉祥去清溪(东莞)通知我公司不用我干,而不是我自己辞职的。2、港××公司,在劳动仲裁及法院一审阶段都不提供上诉人程某某2009年9月份、10月份的行车记录,这些单能能证明上诉人程某某的工作时间,港××公司有意隐瞒事实真相。3、超时加班费,劳动仲裁判只给2小时,而上诉人程某某加班时间是每天5小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深×公司、港××公司按照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1782号仲裁裁决,向上诉人程某某支付了工资和加班工资共计2847.2元。上诉人程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已书面确认双方基于上述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上诉人程某某在本院二审过程中,亦未主张其上述意思表示存在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应予变更、撤销的情形。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某关于双方基于上述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程某某在作出上述书面承诺后,再行就工资、加班工资等事由提起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加班时间、体检费用等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聂玮(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