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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排河信用社与杨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0220号南排河信用社与杨春华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黄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排河信用社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民诉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黄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文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