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镇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狄传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传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镇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狄传旺,男,1958年12月23日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住镇安县张家乡营胜村*组,农民。因本案于201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狄传旺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先洁、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狄传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狄传旺多次窜至镇安县张家乡营胜村久盛公司尾矿库工地材料堆放处,盗走6.5#线材1.16吨、12#螺纹钢1.6吨、14#螺纹钢1吨、18#螺纹钢1.32吨、20#螺纹钢1.2吨、土工膜108.2306平方米、混泥���输送管3米长两根,共计价值24718.7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证人秦晓弘、徐吉庆、卢松林、李德明等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镇价认字(2010)13号价格鉴定结论、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狄传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狄传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伍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正健审判员 柯善铖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