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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法特字第3号申请人:李某。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葛忠孝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诉称:其夫葛忠孝原系宁波籍“浙象988”轮船员,2010年4月19日1200时左右,葛忠孝工作的“浙象988”轮在佛渡水道某某猫海域先后与“鼎衡9”轮和“舟海油9”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象988”轮当场沉没,葛忠孝随船落水失踪,至今已无生还可能,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葛忠孝,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号,2010年4月19日1200时左右,葛忠孝工作的“浙象988”轮在佛渡水道某某猫海域先后与“鼎衡9”轮和“舟海油9”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浙象988”轮当场沉没,葛忠孝随船落水失踪,自2010年4月19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5月31日发出寻找葛忠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葛忠孝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葛忠孝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无果,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故对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葛忠孝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