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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02号申请人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被申请人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9日作出的深宝劳仲观澜庭(案)终字(2010)454-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认为深宝劳仲观澜庭(案)终字(2010)454-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罗某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了错误的裁决,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罗某某口头答辩称:1、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称原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得出错误结论作出错误裁决,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该观点是错误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罗某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所写的要求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双倍赔偿金3800元,此目的也是要求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支付这笔费用,而当时罗某某给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快递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是这个意思,只是表述上有些不准确而已,所以此目的就是要求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罗某某的请求是对的。2、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称罗某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称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等资料私自藏匿,由此向公司索取巨额经济补偿,这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所提的这点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法庭驳回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本院认为,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主张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藏匿了罗某某部分《劳动合同》及《入职登记表》没有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罗某某以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购买养老保险为由与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确实存在未依法为罗某某办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依法应当支付罗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罗某某在仲裁申请中请求的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系罗某某表述错误所致,仲裁裁决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罗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60元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确认。综上,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劲  峰审 判 员 张  永  彬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晓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