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受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钱道钧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道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受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起诉人)钱道钧。上诉人钱道钧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民受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祖籍在海宁市盐官景区,老宅位于现属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仓库围墙空地。解放初上诉人将一些金银物件埋藏在宅内。2009年初上诉人为挖取埋藏物向盐官景区提出申请。2009年9月1日,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书面告知上诉人不予同意挖掘。2009年9月20日,上诉人与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签订埋藏物挖掘协议。但事后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反悔。2010年7月5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履行协议,协助上诉人依法挖取上诉人所有的地下埋藏物。上诉人的起诉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海宁市盐官房地产管理所履行协议,协助上诉人依法挖取上诉人所有的地下埋藏物。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此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