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碧××时装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碧××时装有限公司,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29号申请人深圳碧××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某某,女。被申请人敖某某,男。申请人深圳碧××时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0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16日做出的深宝劳仲观澜庭(案)字(2010)54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碧××时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就争议问题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碧××时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碧××时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碧××时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 琛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