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与吴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吴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92-1号原告:义乌市。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与被告吴某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吴某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某所有的位于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工业区的315千伏安变压器一台以及交流低压配电屏(户号:12120010202)。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X X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陈义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