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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范某某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xx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负责人谢某某,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Xx市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范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09)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并私下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代审判员 许 剑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