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15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胡某某。委托代理人:全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如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12月在温州市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温州市××室经济适用房一套,由于原告经常外出务工,故于2006年11月3日将上述房屋有关办理结算、领取钥匙等事项委托被告胡某某办理,并于当日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在温州市华某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现因原告无需再委托被告办理,故要求解除该委托书;并要求被告交付结算发票、房屋钥匙及税费凭证等原件。为支持其诉讼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委托书、公某某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委托内容和公证时间的事实。被告胡某某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书是真实的。双方已于2006年11月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将坐落温州市黄龙栖凤组团第3幢507室经济适用房一套作价20万元出卖给被告,由于存在买卖合同,因此双方才签订了委托书,由原告委托被告办理该房的一切相关事宜。故现原告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为此,被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据:1、房屋买卖契约一份,证明原告已于2006年11月4日将坐落温州市黄龙栖凤组团(原黄龙1号地块)第3幢507室经济适用房一套作价20万出卖给被告的事实;2、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缴纳的部份房款的事实;3、收款收据三份,证明被告缴纳部份房款的事实;4、收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收取房款195000元的事实。当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收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被告当场支付原告10万元房款的事实。审理中,本院依法将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现认证如下:1、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2、被告提供的证据1、2、3,原告对其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3、被告提供的证4及当庭提供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证据4的原件后再作质证,对当庭提供的证据要求经原告本人确认后才质证,但原告确认其已收到被告195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收取被告195000元的购房款。审理中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传唤了证人夏某出庭作证,其证言证明原告陈某某通过其介绍将坐落温州市黄龙栖凤组团(原黄龙1号地块)第3幢507室经济适用房一套作价200000元出卖给被告胡某某,并于2006年11月3日在温州市华某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之后被告已支付原告195000元的购房款的事实。对此原告以对事实不清楚为由不予表态,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质证意见,该证人证言真实合法,予以认定。依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陈某某通过夏某介绍,将其从温州市安某某程某设指挥部购得坐落温州市黄龙栖凤组团(原黄龙1组团)第3幢507室经济适用房一套出卖给被告胡某某,双方于2006年11月3日到温州市华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注明由被告代为办理该房屋的总结算、领取钥匙及领取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相关事宜。同年11月4日双方在夏某的房屋介绍所里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将上述房屋作价200000元出卖给被告等事项,原告也收取了被告195000元的购房款。现原告要求解除委托书并要求被告交付该房结算发票、房屋钥匙及税费凭证原件,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的委托书是在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签订房屋买卖的基础上签订的。现原告在未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的前提下要求解除委托书并要求被告交付该房结算发票、房屋钥匙及税费凭证原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