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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与王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王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730号原告: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骡马市商业步行街兴正元百货商场北楼六层。法定代表人:蒋德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要爱云,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影,(年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影退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赋乐饮食(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