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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民初字第1587-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董某某、浙江××皮具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董某某,浙江××皮具有限公司,王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1587-3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告浙江××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郑家坞××号。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浙江××皮具有限公司,王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皮具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对浙江××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