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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沪嘉金标混凝土构件厂与上海新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沪嘉金标混凝土构件厂,上海新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63号原告:嘉善沪嘉金标混凝土构件厂,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七星桥西南堍。法定代表人:崔井标,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沈蓉。被告:上海新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二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冠卿,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沪嘉金标混凝土构件厂与被告上海新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沪嘉金标混凝土构件厂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沪嘉金标混凝土构件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沪嘉金标混凝土构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4元,减半收取3577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609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