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松岳与张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岳,张益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71号原告:罗松岳,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益超,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松岳诉被告张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松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