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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罗松岳与张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松岳,张益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71号原告:罗松岳,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益超,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松岳诉被告张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松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