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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8号原告陈某。被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安年,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嵇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