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思木服装辅料厂与青岛福顺得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思木服装辅料厂,青岛福顺得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嘉善思木服装辅料厂。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俞文荣,厂长。被告:青岛福顺得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思木服装辅料厂与被告青岛福顺得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思木服装辅料厂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思木服装辅料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思木服装辅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嘉善思木服装辅料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