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杭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朱政新。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代理审判员 金 桦代理审判员 楼 俊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汪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