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滨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蔺某、王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蔺某(曾用名蔺继世),无业。201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曾冒名刘鹏龙),无业。200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无业。201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鲁某(曾冒名:鲁伟伟),无业。201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无业。201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无业。201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无业。2010年4月20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何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志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和“二旦”、“马飞”(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本区江三村九区117号院内,盗走罗永强停放在该处的新福牌TDP85Z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45元。2、同月21日凌晨,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和“二旦”、“马飞”等人再次窜至本区江三村九区117号院内,盗走姜建明停放在该处的比力奇牌TDP36Z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70元。3、同月22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等人窜至本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畈里张社区3组3幢17号院内,盗走周考华停放在此的金奥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4、同月23日凌晨,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等人窜至本市上城区凤凰新村4幢8单元楼下,盗走周徐燕停放在该处的奔豹牌TDP828Z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25元。5、同月29日凌晨,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和“小强”(另案处理)窜至本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山第一人民医院2号楼(呼吸科)1楼楼梯口,盗走曹德恩停放在该处的菲利普牌TDP409Z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0元。6、同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窜至本区江二社区周家园181号(原69号)洪素女家,盗走停放在院内的电动自行车1辆,后销赃得款450元。7、同年4月9日晚上七、八点钟,被告人周某、马某和“二旦”窜至本区江三村江边农贸市场北面的车棚里,盗走富玉娟停放在此的凌鹰牌ZY125-A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8、同月10日晚上,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和“二旦”窜至本区浦沿街道甲壳虫KTV楼下,盗走王潞停放在该处的绿源牌TDP727Z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9、同月13日凌晨,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马某和“二旦”等人窜至本区江三村十区27号院内,盗走陆舒畅停放在该处的立马牌TDP05-Z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30元。10、同月16日1时左右,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何某伙同“二旦”、“马飞”、“三娃”、“蔺军”(均另案处理)窜至本区江二社区周家园211号,盗走停放在该处的易忠平的新福牌TDP33Z型电动自行车1辆、章志荣的达能牌TDP88Z型电动自行车1辆和杨妹娥的恒光牌TDP06Z型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196元。11、同月18日凌晨,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和“马飞”窜至本区江三村九区22号,盗走停放在该处的唐琪周的皇冠王905型电动自行车1辆和吴新建的卧龙牌TDR831Z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185元。案发后,卧龙牌TDR831Z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吴新建。12、随后,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和“马飞”又窜至本区江三村九区10号,盗走泮荣庆停放在该处的奔达牌125T-C型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综上,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结伙实施盗窃11次,窃得电动自行车13辆、摩托车1辆,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181元;被告人周某结伙实施盗窃10次,窃得电动自行车11辆、摩托车2辆,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461元;被告人马某结伙实施盗窃7次,窃得电动自行车8辆、摩托车2辆,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161元;被告人何某结伙实施盗窃1次,窃得电动自行车3辆,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9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罗永强、姜建明、周考华、周徐燕、曹德恩、富玉娟、王潞、陆舒畅、易忠平、章志荣、杨妹娥、唐琪周、吴新建、泮荣庆的陈述;证人洪素女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物品财产估价鉴定书;销售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何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蔺某、王某、任某、鲁某、周某、马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七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故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2年8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十字螺丝刀2把、断线钳1把、“T”型自制工具1把,予以没收。九、无主赃物:“大白鲨”电动自行车1辆、无牌照电动自行车1辆,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金英人民陪审员 来见明人民陪审员 来建红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