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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88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14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80000元,9月15日又向原告借20000元。被告承诺于2009年9月25日前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杨某某未有答辩。被告朱某某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14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同年9月15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承诺上述借款于2009年9月25日前归还。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了两次借款的时间、数额及归还时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有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籍证明二份、借条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未还,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生产、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负责偿还。原告诉请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偿还期间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权利,依法可缺席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09年9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杨某某、朱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被告杨某某、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红生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