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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刑执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田六发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六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450号罪犯田六发,于湖南省凤凰县,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了(2010)甬鄞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六发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2010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六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六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六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六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