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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1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邵璐与张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璐,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29-1号申请执行人:邵璐,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青,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邵璐与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青给付欠款470000元、诉讼费用4800元、本院执行费695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邵璐自愿申请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青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青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陶玉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