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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陈银银与柴高萍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银,柴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159号申请执行人陈银银,女,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法定代理人陈素君,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柴高萍,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执民字第2159号申请执行人陈银银诉被执行人柴高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柴高萍尚欠申请执行人陈银银抚养费人民币7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柴高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有效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1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陆 伯 安审判员 华   丰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